合作創新采購在醫療領域的應用思考
2024年10月11日 09:40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馬正紅
近期,財政部頒布了《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創新辦法》),為地方財政在扶持新質生產力發展及創新活動方面指明了清晰的行動路徑。《創新辦法》通過引入合作創新采購這一前沿的政府采購模式,推動了政府采購支持科技創新制度的迭代升級,從而更加高效地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激發并引領全社會廣泛參與并深入發展應用技術研發。
醫療行業作為技術密集且極具創新性的行業領域,無疑是《創新辦法》積極倡導并鼓勵的方向,且能夠很好地適應這一新政策。《創新辦法》的出臺,為創新型醫療器械企業的發展開辟了新的機遇并提供了堅實保障。在醫療設備領域,眾多前沿的醫療設備往往需要巨額的研發投入和市場開拓成本。傳統的采購方式往往難以滿足這類創新產品的采購需求,而合作創新采購方式為破解這一難題提供了新的思路。
醫療研發首購案例
在《創新辦法》出臺前,創新產品主要是采用首購和訂購的方式。某市政府下屬的醫療衛生部門,作為采購主體,致力于提升本地醫療診斷水平,特別是聚焦于惡性腫瘤的早期篩查能力的提升。該采購部門決定采用首購方式。在開展采購前,采購人進行了深入的市場調研和專家論證,科學設定了最低研發目標、最高研發費用和研發期限等關鍵指標。經過層層篩選,最終選定了兩家實力雄厚的研發供應商,并與之簽署了研發合作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了考核機制、成果補償、風險及其管控措施、容錯機制以及創新產品的知識產權歸屬(約定由供應商享有)等條款。依據研發合同的明確約定,采購部門精心組建了談判小組,與各研發供應商在研發的不同階段展開了對話,就研發進度、重要里程碑成果、驗收流程及標準等進行了磋商。在研發進程中,采購部門與供應商保持了密切溝通,根據本地惡性腫瘤發病率的實際情況,靈活調整了項目需求,特別要求在設備研發中增加針對特定高發癌癥類型的篩查功能。經過兩年多的緊密合作與不懈努力,一款新型的惡性腫瘤早期篩查醫療設備終于成功問世。針對A、B兩家研發供應商提交的最終創新產品,采購人組織開展了全面而嚴格的驗收工作。A、B兩家供應商的創新產品均順利通過了驗收。采購人隨即組織談判小組進行評審,依據在研發合同中既定的評審標準,公正地評選出A供應商的創新產品作為首購對象。隨后,采購人與選定的研發供應商根據合同約定的數量或金額,簽訂了首購協議,并在指定媒體上公開發布了首購產品信息,以便其他有需求的采購主體能夠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采購。該首購設備在本地各大醫療機構經過實際應用后,展現出了卓越的性能與顯著的效果,為提升本地醫療診斷水平、保障民眾健康作出了重要貢獻。
合作創新采購在醫療領域的應用思考
從以上案例,引發了筆者對醫療領域合作創新采購方式的深入思考。從實際操作層面來看,這種創新的采購方式,既對供應商的研發成本給予補償,又以承諾購買一定數量創新產品的方式提供訂單,通過共同分擔研發風險、共同開拓初始市場,極大地激發了企業的創新活力。通過訂購和首購兩個階段的一體化推進,實現了創新產品從需求、研發到應用推廣的一體化管理,為應用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持。同時,合作創新采購方式還能夠降低創新產品的市場風險,為創新企業提供更加穩定的市場預期等。具體而言,筆者認為,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供應商非“孤軍奮戰”。合作創新采購是指采購人邀請供應商共同參與研發,共同承擔研發風險,并按照研發合同約定的數量或金額購買研發成功的創新產品的采購方式。合作創新采購的標的物是市場上尚不存在的創新產品,且產品的研發由采購人與供應商合作完成,而非傳統采購模式下供應商的單打獨斗。
創新概念交流是不可或缺的環節。創新概念交流是合作創新采購方式必不可少的一項程序。通過交流,采購人可以更加清晰地闡述其對創新醫療設備的具體需求,包括功能、性能、應用場景等,從而幫助供應商準確地理解項目目標。供應商在充分了解需求后,可以提出創新的解決方案,而采購人則可以基于這些方案提供反饋,促進方案的持續優化和改進。同時,創新概念交流也為采購人與供應商搭建了一個公開透明的交流平臺,確保所有參與方都有平等的參與機會,促進技術和市場的有效對接。對于研發路徑不明確的醫療設備項目而言,創新概念交流更像是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的“頭腦風暴”,對于論證創新方案的可行性、促進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的深入理解和共識、提高研發談判的效率和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實行兩階段采購模式。《創新辦法》對合作創新采購的定義進行了明確界定,即采購人邀請供應商合作研發,共同承擔研發風險,并按照研發合同約定的數量或金額購買研發成功的創新產品的采購方式。這種方式分為訂購和首購兩個階段。在訂購階段,采購人提出研發目標,與供應商合作研發創新產品并共同承擔研發風險;在首購階段,則是對研發成功的創新產品,按照研發合同的約定采購一定數量或一定金額的產品。訂購階段主要通過競爭性的方式產生研發供應商。首購階段則是創新醫療設備已經設計完成,采購人可以批量采購的階段。此時,如果只有一家研發供應商的醫療設備通過驗收,可直接對其進行首購;如果有兩家以上研發供應商研制的創新醫療設備通過驗收,采購人則組織談判小組進行評審,根據研發合同約定的評審標準確定一家研發供應商的創新醫療設備為首購產品。
降低供應商風險。作為一種全新的政府采購方式,合作創新采購的最大特點在于其不確定性。然而,合作創新采購的研發合同為成本補償合同,其實施的“補償+首購+推廣”模式能夠同時覆蓋研發風險和市場風險,確保供應商在各階段的研發成本均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補償,即使市場出現同類產品導致研發終止或者因技術困難無法克服而研發失敗,供應商的利益也不受影響。采購人還會按照研發合同的約定對創新產品開展首購,并通過媒體發布、推薦采購等方式對創新產品進行推廣。通過降低研發風險和市場風險,合作創新采購能夠進一步穩定預期、增強信心,激發各類研發主體參與科技創新的積極性,合力攻克“卡脖子”技術難題。
保護知識產權。《創新辦法》高度重視對創新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明確了知識產權的歸屬和使用方式,原則上由供應商享有。對于醫療設備這種技術密集型產品而言,知識產權保護尤為重要。通過合作創新采購方式,明確創新產品的知識產權歸屬,為創新企業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然而,合作創新采購方式在醫療設備領域的應用也面臨著一些挑戰。例如,如何確保采購項目的科學性和可行性,如何合理設定研發目標和研發費用,如何有效保護知識產權等,都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
總之,合作創新采購這一政策將會激發企業加大產品創新的投入力度,提升企業品牌影響力和競爭力,促進醫療企業生態的健康發展等,從而推動醫療設備的研發和應用,提升整個行業的創新水平,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的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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